【國營聯招2022】企管組專A–法學緒論試題詳解大公開!有4成題目出自民法

經濟部聯招企管法緒考題詳解!

國營聯招法學緒論考題詳解

2022國營聯招筆試在10/23結束了!國營事業的法科題目考基本法律常識較多。國營聯招法緒題目範圍偏小,難度中等。魯魯為大家整理了今年企管組專業科目A中法學緒論的考題詳解,這次考試中,法緒各個法條出題的占比,總論為3題、公法7題、民法11題、刑事訴訟法2題、勞基法1題、消保法1題。其中民法出題占比最多,有4成。

總論 公法 民法 刑事訴訟法 勞基法 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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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看!歷年國營聯招考古題+詳解總整理
國營聯招歷屆試題/解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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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法學緒論考試題目+詳解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11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類別:企管
◆科目: 2.法學緒論


26.民國107年12月7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有關判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前開修法後,判例制度可謂已經成為歷史,不再具有法源地位
(B) 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C) 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不再具有通案之效力
(D) 最高法院各庭對於相同事實之法律爭議,與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應提起憲法訴訟
【答案:D】
點擊觀看詳解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若對於相同事實的法律問題,擬與未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就如同擬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其他先前裁判不同見解之處理相同,以判例基礎事實的「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循法院組織法第51 條之 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2 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第 57-1 條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3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27.下列何種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B) 每半年給付之利息
(C) 每季給付之贍養費
(D) 每月給付之房屋租金
【答案:A】
點擊觀看詳解 民法第 127 條第6款
下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民法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8. 下列敘述何者為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的體現?
(A) 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B) 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騎士超速並違規於紅燈右轉,僅能從一重處罰
(C) 知名商家為漏報銷售額逃稅,故意不開立統一發票,從一重處罰
(D)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答案:C】
點擊觀看詳解 刑法第 2 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司法院釋字第 503 號解釋 (一事不二罰原則):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行政罰法第 25 條(分別處罰)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刑法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29.依據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①國立大學刑法學教授
②公立高中正式教師
③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5個月的退休教師
④剛過完20歲生日的大學生
(A)①④  (B)②③  (C)③④  (D)①②
【答案:A】
點擊觀看詳解 國民法官法第 14 條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30.纏訟多年的刑事案件,經三審定讞後,若發現審判違背法令,可由下列何者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
(A) 檢察官
(B) 司法院大法官
(C) 最高法院法官
(D)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答案:D】
點擊觀看詳解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31.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①離婚 ②僱傭契約 ③借貸契約 ④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
(A) 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答案:D】
點擊觀看詳解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32.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種藉由法律規定確定事實的方法為下列何者?
(A) 擬制
(B) 推定
(C) 創造性補充
(D) 準用
【答案:A】
點擊觀看詳解 基於公益上之需要,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為之擬定,縱與真的事實相反,亦不容許舉反證推翻者,稱為「擬制」。有關法律擬制之用語,常用「視為、視同或以…論」。例如:民法第114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33. 下列何者為從物?
(A) 土地上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B) 甫出生脫離母體的小牛
(C) 房屋內設置之昇降電梯
(D) 田裡長出的高麗菜
【答案:C】
點擊觀看詳解 土地上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不動產之主物。田裡長出的高麗菜,為不動產之部分。甫出生脫離母體的小牛,為天然孳息。房屋為主物,屋內設置之昇降電梯為從物。

民法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 69 條第1項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民法第 68 條第1項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34. 民法上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
(B) 時效因兩造合意停止強制執行而視為不中斷
(C)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
(D) 時效因撤回調解聲請而視為不中斷
【答案:B】
點擊觀看詳解 民法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 133 條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 136 條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35.下列何者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得包括的項目?
(A) 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之變更權
(B) 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C) 限制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D) 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或加重義務
【答案:B】
點擊觀看詳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1、2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36. 民法上撤銷贈與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 經公證之贈與,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B) 故意侵害贈與人之配偶且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C)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D)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答案:A】
點擊觀看詳解 民法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416 條第1項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民法第 419 條第2項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37.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遺屬受領職業傷病死亡補償之順位為下列何者?
(A) 配偶及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B) 配偶及子女-父母-孫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
(C) 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D) 配偶及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答案:C】
點擊觀看詳解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38.依照民法之規定,請求權原則上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答案:C】
點擊觀看詳解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39.道路上的雙黃實線,其性質為何?
(A) 行政指導
(B) 法規命令
(C) 一般處分
(D) 行政規則
【答案:C】
點擊觀看詳解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道路交通標線(雙黃實線)會對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產生規範效力,故可將交通標線認定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又交通標線之設置,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均屬於行政處分之性質。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4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絕對無效的情形?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B)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事後始提出申請
(C) 作成處分之機關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
(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答案B】
點擊觀看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1項第1款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41.有一位6歲孩童使用父母給的零用錢去書局購買漫畫書,其法律效果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答案:B】
點擊觀看詳解 民法第 13 條第1項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42. 下列有關證據之說明,何者有誤?
(A) 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但於後續審判程序中補正具結,其證言仍得作為證據
(B)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決定可否做為證據
(C) 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
(D)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惟得舉反證推翻之
【答案:A】
點擊觀看詳解 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證據能力:指證據資料具有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於證據形式上之資格要件。得提出於法院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稱為證據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43.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A) 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 僅係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方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即具有補充性質
(C)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兩年
(D) 人事保證關係因受僱人死亡而消滅
【答案:C】
點擊觀看詳解 民法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 756-3 條第1項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

民法第 756-7 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下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44.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是因其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 信賴保護原則
(B) 法律優位原則
(C) 法律保留原則
(D) 比例原則
【答案:D】
點擊觀看詳解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

45.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事實行為?
(A) 無主物的先占
(B) 所有物的拋棄
(C) 埋藏物的發現
(D) 遺失物的拾得
【答案:B】
點擊觀看詳解 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進而向外表示的一種行為,例如:買賣、贈與、結婚或所有物的拋棄。無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發現及遺失物的拾得,均屬民法上之事實行為。

民法第 764 條第1項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46.人民可於下列何種情形下聲請解釋憲法?
(A) 任一審級審理中可隨時聲請
(B) 最高法院審理中有疑義時可聲請
(C) 終局裁判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時可聲請
(D) 人民無法聲請釋憲,僅可由終審法院法官提出
【答案:C】
點擊觀看詳解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47. 19歲之阿傑領有駕照,於民國111年9月28日開車途中不慎擦撞小美違停在路邊之車輛,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阿傑須負擔民事賠償  ② 阿傑須負擔刑事責任
③ 小美的行為已違反行政法  ④ 阿傑之父母有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A) ①③④   (B) ①②④  (C) ①②③  (D) ②③④
【答案:A】
點擊觀看詳解 民國111年民法之成年規定仍為20歲,故19歲之阿傑領開車擦撞小美之車輛,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阿傑之父母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小美違規停車之行為已違反行政法。

民法第 187 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8. 下列何者為實體法?
(A) 民法總則施行法
(B) 刑法
(C) 少年事件處理法
(D) 訴願法
【答案:B】
點擊觀看詳解 刑法為實體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訴願法均為程序法。

49.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修正之情形?
(A)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B)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C)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D)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答案:D】
點擊觀看詳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1項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2款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50.依據民法之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倘若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幾日出生?
(A) 1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答案:C】
點擊觀看詳解 民法第 124 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7月1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15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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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2022年國營聯招企管組專業科目A中,法學緒論的全部考題詳解啦!希望能今年的考生有參考的效果,如果你今年錯過報名時間,想要備戰2023國營聯招的話,這篇詳解也可以讓大家再練習考古題時,能快速找到詳細的法條說明,讓大家都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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